选帝侯
选帝侯
选帝侯(,复数为 --
,「kur」意为“选择”,「Fürst」意为“诸侯”。发音:),简称选侯,意指拥有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的权利的德意志诸侯,选帝侯在不同时期数量时有变化,但在大多数时候为七人,即科隆总教区总主教、美因茨总教区总主教、特里尔总教区总主教、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勃兰登堡藩侯与波希米亚国王。拥有选举皇帝权力的教区与国家称为选侯国。选举出的国王经教宗加冕即可称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后,选帝侯封号仍为德意志帝国所使用,但已无实权。
起源.
选举德意志君主的制度源自于古日耳曼人时期的选举部落首领风俗,后被法兰克人继承并保留下来。随著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加强,王位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惟德意志地区仍然保留了国王选举制。任何自由人都能担任候选人,不过投票权仅限于那些有地位和名望的贵族。一小部份诸侯在1125年的罗马人的国王选举大会上支持萨克森公爵洛泰尔,洛泰尔以承认他们的地位换取他们的支持。不久,国王由特定选举人选举产生的制度被确立下来,一个由部份诸侯组成的专门团队握有选举权。选举团在1152年和1198年两次被提及。
来自于教宗乌尔巴诺四世的一封信建议实行古老的法则,罗马人的国王应由七位「选侯」选举产生。他们是:
三个王公主教:
四个世俗诸侯:
三个总教区是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具有权势的主教教座,自东法兰克四大公爵时代就承袭重要职务。四大世俗诸侯则代表东法兰克王国时期的四大民族:法兰克人(法兰克尼亚公国)、萨克森人(萨克森公国)、施瓦本人(施瓦本公国)、巴伐利亚人(巴伐利亚公国)。
法兰克尼亚公国和施瓦本公国在13世纪时已灭亡,莱茵-普法尔茨伯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分别成为了此两国的继任者,而阿斯坎尼家族的萨克森公国因诸子继承而分裂为数个以萨克森为名的小公国,其选侯席位则由主支萨克森-维滕贝格公国获得。原先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巴伐利亚公爵身兼莱茵-普法尔茨伯爵,同时占有巴伐利亚与法兰克尼亚两席选侯席位。自从公爵奥托二世去世后,几个儿子瓜分了其领地,经过一系列战争后,1329年的规定上巴伐利亚公爵路易二世的次子鲁道夫继承莱茵-普法尔茨,路易二世的幼子路易得到了巴伐利亚。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主支分为长系(莱茵-普法尔茨)和幼系(巴伐利亚)。由于当时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另一个较疏远的分支继承了勃兰登堡藩侯,使得其余选侯拒绝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主支的长幼两系同时跻身选侯(这将使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确保七张皇帝选票中的三张,近乎垄断皇位),因此不得不在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主支两系中选择一个。波希米亚王国虽然处于非德意志地区,然而在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主支一分为二后,波希米亚国王得以顶替巴伐利亚公爵成为选侯之一。
1257年,在选侯们拥立的对立国王荷兰伯爵威廉二世死后,七位诸侯分裂为两大阵营,分别支持康沃尔伯爵理查德和卡斯蒂利亚国王阿方索为国王,其中科隆总教区总主教、美因茨总教区总主教、莱茵-普法尔茨伯爵、波希米亚国王支持理查德,而特里尔总教区总主教、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藩侯支持阿方索,双方都宣称对方不合法,于是开始了「大空位时期」,直至1273年哈布斯堡伯爵鲁道夫获得七位王公的一致承认而加冕为「罗马人民的国王」。
确立.
1356年,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因茨总教区总主教,科隆总教区总主教,特里尔总教区总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勃兰登堡侯爵。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罗马人民的国王”,只有经过教宗加冕后的,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
在哈布斯堡家族掌权时,选侯常能左右未来继承人的去留,甚至干涉王权。如宗教改革时,马丁·路德遭到教廷迫害出逃,所有的王公皆因震慑于教皇的命令,不敢收留路德。最后是哈布斯堡家族的几名选帝侯公然欢迎路德,并让他藏身于萨克森选帝侯的领地,保护了马丁·路德即是一例。
变更.
初期.
稳定在七位,选侯团中成员和数量在17世纪前一直没有变化。
帝国要职.
传统上,每个选帝侯席位都对应一项帝国宫廷要职。中世纪时这些皇帝家臣作为皇帝的代表在帝国内代行皇权,是位高权重的实权官员,但随着诸侯权势的增长,这些职位在选帝侯时代已经成为单纯的荣誉。
消亡.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选帝侯在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